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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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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7年3月13日


附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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