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须撰写学位论文,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撰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须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主要内容须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或新成果,要有正确的理论依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严谨准确,文字通顺,条理清晰,结论合理,表明作者已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具备承担本学科专业学术研究、专门技术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应侧重于学术理论的研究与创新。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侧重于工程技术或社会服务的实践应用,具体要求按照各教指委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是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的指导者、推进者和把关者,须教育研究生遵从学术规范、遵守学术道德,做到立德树人。
第二章 选 题
第五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是培养研究生观察问题、发现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第六条 选题可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后确定,也可由导师结合自己的科研课题或工作实际提出,征求研究生的意见后确定。鼓励校企导师团队结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卓越工程师学院共建单位的工程项目和企业课题,提出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
第七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选题及研究内容须确属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领域。
(二)在学术上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或在技术应用、管理实践等方面具有先进性,使研究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三)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难点或社会热点问题,能起到指导和推动作用,力求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根据研究生本人的基础和特长,结合导师的学术专长、科研基础和实践平台确定。
(五)难易程度适当,研究生在既定时间内能够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关工作。
(六)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须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工程实际或管理实际。
第三章 开 题
第八条 开题是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质量的重要措施。通过开题,可使研究生在导师和同行专家的共同指导下,明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要达到的水平,预测可能遇到的困难并制定解决的办法,以保证相关工作顺利进行;使培养学院有关人员了解研究生的选题情况,以便创造必要的条件,更好地保障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在开题时须明确研究生拟申请学位的方式(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第九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一般在第3学期进行。
第十条 开题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献综述。在阅读规定文献量基础上,着重阐述国内外在该选题方向的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并介绍主要参考文献。
(二)选题意义及主要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或应用价值。
(四)研究路线及主要研究方法。
(五)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拟采取的解决方法和措施。
(六)研究工作的总体安排及具体进度。
第十一条 开题工作流程
(一)研究生院发布通知,部署开题工作。
(二)研究生填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报告,经导师同意后提交培养学院。
(三)各培养学院制定开题工作方案,组建开题审核小组。开题审核小组由3名以上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审核小组成员至少有1名行业企业专家。
(四)召开开题报告会,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意义、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议、论证,就是否同意开题签署意见。开题报告会原则上在校内公开举行,确有需要的可在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工作站举行。
开题报告会以研究生汇报、审核小组提问的方式进行。审核小组对研究生开题报告进行投票表决,审核结论分为以下三类: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
(五)专家意见反馈。开题报告会后,培养学院将专家意见反馈至导师及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研究生针对专家意见逐一进行修改并填写修改情况说明。
(六)汇总开题审核结论。各培养学院汇总开题审核结论,于开题报告会结束后1周内将审核结论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开题审核结论处理
(一)审核结论为“通过”者,可按照开题报告计划开展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
(二)审核结论为“修改后通过”者,须根据开题审核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于1个月内对开题报告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填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整改意见反馈表,经开题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可按照开题报告计划开展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
(三)审核结论为“不通过”者,须根据开题审核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开题报告内容进行修改、补充,于3个月后重新申请开题,第2次开题时须汇报第1次开题整改情况。如第2次开题通过,可按照开题报告计划开展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但原则上须延期3个月申请学位和毕业。如第2次开题仍未通过,在学习年限内随下一年级重新开题。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开题者,不得进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三条 开题通过后,一般不得改变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和基本内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者,须由研究生填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变更申请表》,经导师、培养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如出现选题及研究内容重大调整、拟申请学位方式(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发生变化等情况,须重新组织开题。
第四章 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是保证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的重要措施,目的是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关工作的进展,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出现的偏差,确保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期检查一般安排在开题后半年至1年期间进行。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工作流程
(一)研究生院发布通知,部署中期检查工作。
(二)研究生填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期检查表,及开题整改意见反馈表,经导师同意后提交培养学院。
(三)各培养学院制定中期检查工作方案,组建中期检查小组。检查小组由3名以上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
(四)召开中期检查会,研究生向检查小组汇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检查小组主要侧重于开题整改意见的落实、研究进度、内容、水平等方面的检查。中期检查会原则上在校内公开举行,确有需要的可在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工作站举行。
检查小组根据中期报告总体情况给出中期检查结论,检查结论分为以下三类: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
(五)专家意见反馈。中期检查会后,培养学院将专家意见反馈至导师及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研究生针对专家意见逐一进行修改并填写修改情况说明。
(六)汇总中期检查结论。各培养学院汇总中期检查结论,于中期检查会结束后1周内将中期检查结论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中期检查结论处理
(一)检查结论为“通过”者,可进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下一阶段工作。
(二)检查结论为“修改后通过”者,须根据中期检查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于1个月内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进行整改,填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整改意见反馈表,经中期检查小组审核同意后,可进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下一阶段工作。
(三)检查结论为“不通过”者,须根据中期检查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进行整改,于3个月后重新申请中期检查,第2次中期检查时须汇报第1次中期检查整改情况。如第2次中期检查通过,可进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下一阶段工作,但原则上须延期3个月申请学位和毕业。如第2次中期检查仍未通过,在学习年限内随下一年级重新开展中期检查。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中期检查者,不得进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下一阶段工作。
第五章 预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是答辩的预演,可督促研究生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修改,提高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水平,确保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
第十九条 预答辩一般在答辩前2个月进行。
第二十条 预答辩工作流程
(一)研究生院发布通知,部署预答辩工作。
(二)研究生填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申请表,及中期检查整改意见反馈表,经导师同意后提交培养学院。
(三)各培养学院制定预答辩工作方案,组建预答辩小组。预答辩小组由3名以上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小组成员至少有1名行业企业专家。
(四)召开预答辩会,研究生向预答辩小组汇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完成情况,包括研究内容、工作量、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等。审核小组重点检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的创新性、学术水平、理论运用、实验或调查研究的立论依据、关键性结论、工作量、研究成果、学术规范、实践价值、应用效益等内容,并指出研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预答辩会原则上在校内公开举行,确有需要的,可在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工作站举行。
预答辩小组根据预答辩总体情况给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为以下三类: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
(五)专家意见反馈。预答辩会后,培养学院将专家意见反馈至导师及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研究生针对专家意见逐一进行修改并填写修改说明。
(六)汇总预答辩审核结论。各培养学院汇总预答辩审核结论,于预答辩会结束后1周内将预答辩审核结论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预答辩审核结论处理
(一)审核结论为“通过”者,可进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下一阶段工作,提出学位申请,具体按照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二)审核结论为“修改后通过”者,须根据预答辩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于1个月内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进行整改,填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整改意见反馈表,经预答辩小组审核同意后,可进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下一阶段工作,提出学位申请,具体按照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三)审核结论为“不通过”者,须根据预答辩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进行修改,于1个月后重新提出预答辩申请,第2次预答辩时须汇报第2次预答辩整改情况。如第2次预答辩通过,可进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下一阶段工作,但原则上须延期3个月申请学位和毕业。如第2次预答辩仍未通过,在学习年限内随下一年级重新开展预答辩。
第六章 学术不端审核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规范AI工具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撰写过程中的使用,严格核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的原创性和真实性,借助重复率检测开展学术不端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在评阅送审前,须通过重复率检测,重复率检测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重复率检测结论处理
(一)重复率≤15%,方为通过,可进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下一阶段工作。
(二)15%<重复率≤50%,为不通过,须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进行不少于2周的修改,经导师同意后进行第2次检测。如第2次检测通过,可进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下一阶段工作。如第2次检测仍未通过,于3个月后重新申请检测。
(三)重复率>50%,涉嫌存在作假行为,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评 阅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2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阅。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实行双盲评阅,即送评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隐去作者和导师的相关信息,反馈评阅结果时隐去评阅专家的信息,以保证评阅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阅结果后续处理
(一)如全部专家评阅结果为“同意答辩”者,则直接进入答辩程序。
(二)如有专家评阅结果为“修改后答辩”者,则须修改、完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经导师审核同意后进入答辩程序。
(三)如有专家评阅结果为“修改后重新送评”者,则须修改、完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经导师审核同意,于1个月后送原专家评阅。如原评阅专家不能按期完成评阅的,经研究生院审批,另送其他专家评阅。
(四)如有1名专家评阅结果为“不同意答辩”者,则须修改、完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经导师审核同意,于1个月后送2名新专家评阅。
(五)如累计有2名专家评阅结果为“不同意答辩”者,则认定为此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评阅未通过,学位申请无效。研究生须修改、完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在学习年限内,于6个月后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六)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首次送评未通过,后续送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评阅结果复核
研究生在收到全部评阅结果后,对评阅结果存在异议的,可提出学术复核,研究生只能提起1次复核申请,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复核程序
1.研究生提出复核申请,填写《学术复核申请表》,经导师和培养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开展论文复评工作并作出复核决定。
(二)复评要求
1.复评时须重新聘请2名专家对原送评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进行双盲评阅。
2.复评材料包括原送评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原专家的评阅意见书、复核理由等。
(三)复评结果使用
1.复评结果2份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者,则评阅环节通过,按照程序进入答辩环节。
2.复评结果如有1份为“不同意答辩”者,则评阅环节未通过,研究生须认真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6个月后可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四)如复评结果为“不同意答辩”者,复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八章 答 辩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部署,各培养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培养学院须至少提前3日按照学校规范要求张贴海报或网上公布答辩安排(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除外),同时将答辩研究生姓名、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等报研究生院。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须由5名以上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且成员人数为奇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行业企业专家。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每个答辩小组须配备1名秘书(中级及以上职称)。秘书协助处理答辩有关事宜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研究生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记录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审阅签名,装入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及学位申请资料袋中。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须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答辩委员会成员须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培养学院审批后,提前1周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三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第三十三条 答辩须以公开会议的方式举行(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除外)。
第三十四条 答辩会议的组织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会议要求等事项。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宣布答辩开始。
(二)答辩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评阅后的修改情况。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提问,由答辩研究生回答。
(四)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水平和研究生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达到要求进行讨论,拟定答辩决议书后由主席签字。
(五)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议结束。
第三十五条 答辩会议后,培养学院将专家修改意见反馈至导师及研究生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研究生针对专家意见逐一进行修改并填写修改情况说明。经导师同意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答辩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答辩委员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为通过。
(一)答辩决议为“答辩通过”者,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学位授予审核。
(二)答辩决议为“答辩不通过”者,培养学院将答辩决议书面通知研究生本人,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研究生可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于3个月后申请重新答辩1次。如答辩委员会不同意重新答辩或重新答辩决议为“答辩不通过”者可在学习年限内,自决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重新申请学位。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对答辩委员会作出“答辩不通过”的决议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答辩决议通知5日内,提出学术复核,研究生只能提起1次复核申请,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复核程序
1.研究生提出复核申请,填写《学术复核申请表》,经导师和培养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本学科专业专家进行复核。
(二)复核结果使用
1.复核结果为“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者,当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2.复核结果为“建议重新组织答辩”者,自向申请复核人员反馈之日起1个月内,由培养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二次答辩。
(三)二次答辩要求
1.二次答辩时须重新聘任5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行业企业专家。
2.二次答辩材料包括:第1次答辩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评阅意见书、评阅后修改报告、第1次答辩记录表、第1次答辩决议等。
(四)二次答辩结果使用
1.答辩结果为“答辩通过”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开展后续工作。
2.答辩结果为“答辩不通过”者,当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6个月后可提出学位申请。
(五)如二次答辩结果为“答辩不通过”者,二次答辩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有抄袭、剽窃、请人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抽检按照上级及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优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选按照上级及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撰写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和规范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实施细则》(重科大发〔2024〕4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