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编辑:蒋俊秋日期:2025-04-08阅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学校学籍的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按《重庆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成立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按照章程规定审议硕士学位的授予、不授予、撤销及其他学位相关事项。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或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各培养学院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结合相应学科专业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提出学位申请:

(一)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完成规定环节

(二)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中期检查及预答辩

研究生填写学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提交培养学院审查。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学位申请人。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进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及答辩程序,具体按照学校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每年6月和12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依据各学科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并将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异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十一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按照《重庆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 每年6月学校集中组织学位授予仪式。对于当年未能参加授位仪式的学生,原则上在修业年限内,可向培养学院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授位仪式。

十三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议,即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证书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议之日。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发,学校可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报告等档案资料应保存到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四章  不授予学位及撤销学位

第十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议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议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学校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议后,应将决议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申诉与受理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学校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具体按照学校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位复核。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十九 来华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上级有明确规定上级要求执行,如无规定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原《重庆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科大发202419号)同时废止。

二十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相关规定另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