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编辑:蒋俊秋日期:2025-04-08阅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科技大学章程》和《重庆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规定程序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不接受他人代办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15日,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体检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其他复查由各培养学院负责。审阅(查)录取资格、新生档案以及身份证明等材料有疑问的,报研究生院统一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并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确诊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学籍。

(二)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领域)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专业(领域)学习。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通过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培养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15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获准的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暂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学校研究生相关待遇。

(四)研究生经治疗康复,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复查合格,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创业、参军入伍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故不按期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能如期报到和注册者,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导师、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履行请假手续,无故逾期一个月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各培养学院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除疾病或紧急事项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十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由任课教师考勤;教学实践由实践指导教师考勤;其他社会活动由所在培养学院或研究生院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请假实行逐级审批制。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导师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由导师审核后,报所在培养学院审批;七天以上者,由导师和所在培养学院审核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

请假一般应由研究生本人办理,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满,应当到有关批准单位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的办理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请假时间规定。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可申请病假。病假须凭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若研究生因公在外,可凭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开据的诊断证明请假。每学期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否则,应予以休学。

(二)研究生请事假须有正当理由。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责令其退学。

第十三条  在校研究生出国(境)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获准出国(境)者应按期返校,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两周未归者,将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五条  课程修读

(一)研究生须按照个人培养计划上课,如有课程变动,应在变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研究生院办理调整手续。未办理调整手续者,其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定。

(二)若研究生已通过其他途径学习和掌握课程内容,可申请免听。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提出课程免听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方可免听。获批免听的研究生应当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实验、阶段性测验和作业等,参加课程的结业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免听课程学分。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两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免听:

1. 若申请的免听课程包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则该部分内容必须修读,不能申请免听;

2. 思政类课程、校内实践不得申请免听;

3. 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三)对于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考入的研究生,需补修1-2门与所在专业(领域)相应的本科专业主干课程,考核合格方视为补修合格。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四)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研究生,可于课程考核前一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培养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可随下一年级研究生进行课程考核。事后补办缓考手续不予受理。

(五)对于未通过课程考核的研究生,须进行重修。参加下一次开设的相同课程学习,按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重修相应课程:

1.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百分制为60分以下,五级制为不及格);

2. 因各种原因未参加课程考核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者;

3. 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者。

同一门课程可允许重修两次,重修的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注“重修”字样。两次重修均不合格者,取消重修资格。

(六)各类教育教学环节的缓考和重修参照课程执行。

第十六条  成绩评定

(一)研究生课程实行“双及格制”,无论理论课程还是实践课程,研究生的平时成绩、结业考核成绩需要同时合格,方可认定该课程考核合格,否则认定该课程考核不合格。

无故缺席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平时成绩记为不合格。平时成绩不合格者,取消结业考核资格。

(二)研究生课程需按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管理系统和纸质成绩册,归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三)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申请重修相应课程。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1.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领域)或者选修其他专业(领域)课程,考核合格者;

2.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考核合格者;

3. 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领域)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者。

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实施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五)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研究生院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研究生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六)研究生若对所修课程成绩有异议,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复查。

(七)其他各类教育教学环节参照课程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诚信

各培养学院应当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学术称号或荣誉等予以注销、取消或追回。

第五章  转专业(领域)、转导师、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领域)完成学业。若确因特殊原因(如个人特长、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等)需转专业(领域)者,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相关专业(领域)所在学院审核,经研究生院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专业(领域)。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领域)的,可以优先考虑转入其创业或参军入伍期间相同或相近的专业(领域)。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  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确定后,一般不予更换。个别因指导教师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更换导师时,研究生培养学院应在原专业(领域)范围内推荐指导教师。更换导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现任导师、拟申请导师、培养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期在我校完成学业,学校一般不受理转学申请。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的相关证明或经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以及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书面材料,经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者,按公安机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领域)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领域)者。

(五)应予退学或取消学籍者。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经指定医院诊断,在课程学习期间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在学位论文期间须离校治疗、休养50天及以上者。

(二)课程学习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或学位论文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50天者。

(三)因定向单位工作需要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因参军入伍或者创业或者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必须休学者。

(五)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培养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应予以退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保留学籍: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者,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相应延长

(二)获批休学者。获批休学创业者,其基本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最多延长三年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者,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住宿。

(二)若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侵害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休学研究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领域)、转学,不得参加学校教学活动或考核。擅自参加教学或考核者,其成绩无效。

(五)回家或回原单位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六)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定向就业研究生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需征得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休学期间的待遇按入学前签订的合同办理,合同未规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培养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且应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复查,经研究生院审核合格,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违法违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无正当理由,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课程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有两门被取消重修资格者。

(三)学校经过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且不符合休学条件者。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八)在学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一条  应予退学的研究生,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定向就业的研究生申请退学须征得定向就业单位同意。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满一年及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年者,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自动退学的研究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写实性学习证明。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重庆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就业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学制、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若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法、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严格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经查实,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者,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