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全面发展,规范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工作,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重庆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公共政治理论课程为研究生必修科目,所有专业(领域)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学分认定。
第四条 认定学分的课程不纳入各类评奖评优的课程成绩计算范畴(外校修读课程、网络学习课程以及国(境)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成绩除外),符合要求的课程经审核通过后计入修读总学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语言类课程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认定《研究生英语I》或《研究生英语II》课程学分:
(一)IELTS成绩达到6.5分。
(二)TOEFL成绩达到90分。
(三)GRE成绩达到300分。
(四)CET-6成绩达到425分。
(五)PETS5考试合格。
(六)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
(七)取得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英语结业证书。
以上成绩如因考试改革而总分发生变化的,应按相应比例重新计算所需达到的分数(成绩)。
其他非英语类语言课程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条 选修课程
研究生获得全国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一等奖及以上,或科技创新、创业等取得特别突出成果的,可申请认定一门选修课程学分,最高不超过2学分。
研究生最多只能申请认定2门选修课程学分。
第七条 创新创业类课程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认定完成创新创业教育必修环节:
(一)获得校级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二)获得校级科技创新项目并按期结题。
(三)获得专利授权、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四)自主创业,注册公司且正常运营。
(五)其他特别突出的创新成果。
第八条 美育类课程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认定完成美育必修环节:
(一)针对大学生开设的音乐、体育、舞蹈、戏剧、戏曲、影视类课程,包括以艺术鉴赏为主的课程,或艺术实践类、艺术史论类、艺术批评类等课程。
(二)纳入课程化管理的美育实践活动。如负责策划、组织学校各类文艺活动,或表演节目。
(三)获得重庆市及以上文艺类相关奖励或表彰。
(四)参加艺术类讲座或报告6次及以上,分别撰写500字以上的心得体会,且经认可的。
第九条 体育类课程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认定完成体育必修环节:
(一)积极锻炼身体,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测试。
(二)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条 其他课程
(一)研究生在其他高校修读与本专业(领域)相同或者相近的研究生课程,通过考试(考核)并获得有效成绩证明者,可申请认定相应课程学分。
(二)研究生参加与本专业(领域)相同或者相近的研究生网络课程学习,通过考试(考核)并获得证书(证明)者,可申请认定相应课程学分。
(三)国(境)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按照《重庆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境)外学习与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填写《重庆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培养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初审。培养学院审核申请材料,提出认定建议,并将申请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学校审批。学校审核申请材料,明确认定结果,并录入系统。
第十四条 国(境)外学习交流类课程学分认定按照《重庆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境)外学习与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于认定课程学分的奖项或成果要求申请人署名第一作者(或第一成果获得人),且同一奖项或成果最多只能申请认定一门课程。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于开学后两周内开展一次学分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因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导致课程停开,经培养学院批准在校内或校外修读的替代课程,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学分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