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作者:编辑:蒋俊秋日期:2026-06-12阅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的首要职责是立德树人,要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学校在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设立导师岗位。学校通过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岗位选聘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进退有序的动态管理等措施,加强和规范导师岗位管理。

第四条 导师岗位按培养对象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导师可以兼任。按聘用关系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校内导师原则上为学校在岗的教师,可独立指导研究生,也可与校内、校外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施校内、校外双导师制。按指导职责分为主导师和副导师,可根据培养实际,为研究生配备1名副导师。副导师人选应在师生互选阶段一并明确,并纳入指导过程管理。

第二章  导师遴选

第五条 导师须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高尚的师德师风和精湛的业务能力,熟悉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学院的决定和安排,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一)校内导师任职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2.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身心健康。

3.2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教学科研经历,业绩优良。

4.拥有适合指导研究生的科研课题和充足的科研经费,具有相对稳定的学术方向,近2年主持有纵向课题或到账经费不低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2万元)的横向课题。中级职称的博士应主持有在研国家级基金项目,或2项在研市级项目,或50万以上到账经费(人文社科类10万元)的在研横向项目。

5.学术学位导师近2年应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成果:论文(中文核心期刊或SCIEIISTPCSSCI等收录)、获奖或发明专利等,且本人排名第1(或通讯作者)。

6.专业学位导师应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与校外导师形成团队,提供校外专业实践条件,共同指导研究生。

(二)校外导师任职条件

1.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身心健康。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学术水平的技术或管理职务,一般应为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的现职人员,在业界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3.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研究方向相对稳定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4.能够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和科学研究的必要条件和经费支持。

5.积极参加研究生招生复试、培养方案编制、课程教学、论文指导评审等工作。

6.校外导师一般不作为主导师,如申请作为主导师,应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或行业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和学术声誉,且与校内导师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导师遴选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与教学科研成果等支撑材料的复印件一起提交拟聘学院。

(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并将研究生导师遴选推荐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审核。校学位办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者即获得导师资格。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在研究生教育的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一)校内导师主要职责

1.自觉学习贯彻上级和学校有关立德树人、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研究生课程建设与改革、研究生招生、培养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承担研究生教育教学任务,为研究生讲授课程或作专题报告。

2.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研究生的家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定期组织研究生交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学习、科研及生活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帮助。

3.加强研究生日常教育管理。定期与研究生联系,关心研究生身心健康、学习和生活状况。落实研究生实验、专业实践、外出参与导师科研等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提高研究生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能力。

4.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与实践能力。帮助研究生制定科研及实践计划,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及学术论文撰写,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加强过程管理,保证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

5.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认真审核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6.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加强校规校纪教育,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指导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涯规划、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念,及时向研究生传递相关的就业信息,推荐合适的工作岗位。

7.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为研究生学习和成长创造必要的科研、实践条件并提供相应经费支持。配合学院做好学科发展规划和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为全日制研究生提供至少1年的助研岗位,并根据承担的工作量发放助研津贴。助研津贴标准按照学校《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8.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工作,积极探索研究生培养规律,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培养方式和方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9.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研究生教育相关活动。

(二)校外导师主要职责

1.自觉学习贯彻上级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2.与校内导师共同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专业实践计划、指导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重点负责指导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3.为研究生提供校外专业实践条件必要的科研条件和经费。

4.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5.参与研究生招生复试、培养方案编制、课程教学、论文或实践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导师主要权利

(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可提出对本学位点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录取研究生的建议。每年研究生导师招收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名。

(二)对所指导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有提出可否开题、送审、答辩的权利和可否公开的意见。对延期开题仍未达到要求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提出中止对该生继续指导的建议。

(三)对评选奖学金、优秀研究生称号等人选进行推荐,对提前毕业、不能完成培养计划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相应学籍处理的建议。

(四)对于研究生学习过程中考试舞弊者,在研究或专业实践过程中违反技术规程、损坏仪器设备、不爱护公物者,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剽窃科研成果、伪造实验数据者,或未经导师同意擅自发表相关论文者,导师可给予批评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导师指导的,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六)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组建导师团队,发挥各自专长,做好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学校鼓励导师开展团队建设,跨学科交叉培养、跨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导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职能部门,会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导师管理相关办法和导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学院是导师队伍建设的主体单位,具体负责本学院导师的日常管理,制定本学院导师管理的相关细则。跨学院的导师遴选、考核及管理由拟聘学院负责实施。

第十条 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各学院从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质量等方面制定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实施细则,并于每年5月前确定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名单。

第十一条 校外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5年,在学校发文公布后,签订聘任协议,颁发聘书。聘期届满后,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届满未续聘:聘期届满前未重新申请并签订聘任协议的,自届满之日起自动终止导师资格,不得再招收新研究生。

(二)在读研究生过渡指导:聘期届满时仍有在读研究生尚未毕业,且上一聘期内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其指导资格可自动延续,直至所带研究生全部毕业。

(三)续聘流程:拟继续承担指导工作的,须在聘期届满前重新签订聘任协议,经学校审核通过后进入下一聘期,方可恢复招生资格。

第十二条 所有当年指导有在读研究生的校内、校外导师均需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导师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导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个人科研情况、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情况、研究生培养情况等方面。

第十四条 导师考核程序

(一)导师个人总结。填写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表,与当年教学科研成果等支撑材料的复印件一起提交学院。

(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考核。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导师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将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结果提交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审核。校学位办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导师考核结果审定后行文公布。

第十五条 导师考核结果

(一)导师考核结果分为个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导师比例不超过当年考核导师数的15%

第十六条 导师年度考核优秀的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模范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二)完整指导过1届以上本校研究生。

(三)考核当年至少满足下列业绩条件中的3条:

1.指导的所有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及答辩成绩80分以上

2.指导的研究生获得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指导的研究生作为负责人获批1项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项目或科研项目。

4.指导的研究生获得发明专利(受理或授权);或授权2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以上成果获得者排名应为研究生第1或导师第1、研究生第2

5.获批校级及以上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建设、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

6.在研究生培养中有其他突出成果或贡献。

第十七条 导师在履职期间出现本条款规定情形的,当年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分别给予暂停招生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处理。相关处理应当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相衔接与协调。上述处理,由导师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并处暂停招生资格。

1.违反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或受到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政务处分的,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招生资格12年。

2.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1年内有2/项及以上盲审评阅未通过,或连续2年均出现盲审评阅未通过情形的,暂停招生资格1年。

3.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抽检中被认定为问题论文,暂停招生资格2年。

4.所指导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未履行审查把关职责、存在明显失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招生资格1年。

5.经认定其他与上述情形危害性相当应当暂停招生资格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导师资格申请;处理生效前已招收的在读研究生,由所在学院统筹调整导师,保障培养质量。

1.违反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或受到降级、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3年内累计2/项及以上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抽检中被认定为问题论文

3.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被认定为不合格

4.经认定其他与上述情形危害性相当应当取消指导资格的情形。

第十八条 原则上已退休的导师不再招收研究生。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研究生如未毕业,可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也可由学院根据情况更换导师。

第五章  导师培训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培训体系。研究生院和学院采取专家报告、经验分享、沙龙、学习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导师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职责权利、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学管理制度、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等。

第二十条 导师须按要求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培训。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不能招生

第六章  导师变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和导师的导学关系确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研究生可申请变更导师:

(一)导师因退休、调离、解聘、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有效指导研究生。

(二)导师因请假、出国等原因,超过1年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工作职责。

(三)导学矛盾难以调和。

(四)原导师不适宜继续指导培养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在审批研究生变更导师申请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拟接收导师应为学校公布的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

(二)拟接收的导师学科专业(领域)应与申请变更导师的研究生学科专业(领域)一致。

(三)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只可申请1次导师变更。

(四)研究生变更导师原则上适用于未开题的学生,对于特殊情况,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五)拟转入导师每年接收转入的研究生原则上最多1名,且在申请者转入后所指导的同一年级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规定限额。

第二十三条 导师变更程序

(一)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填写变更导师申请表,明确申请理由,原导师及变更后的新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培养学院。

(二)培养学院审核。培养学院在调查、调解、研判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更换导师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原导师,同时为研究生确定拟接收导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培养学院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院对培养学院提交的变更导师申请进行审批。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导师待遇

(一)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根据其指导的研究生数量和实际指导工作量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每届研究生按3年计算,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计算指导工作量。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导师,授予“优秀导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二)校外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待遇,由学校依据二、三年级研究生人数划拨至学院,学院根据校外导师指导研究生参与校企合作项目或专业实践的实际时间、效果,核发其劳动报酬。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计算指导工作量。

(三)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人才计划推荐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优秀导师。

(四)导师指导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科技创新成果获奖的,学校根据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院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重科大发〔202579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