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根据《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重科院〔2018〕2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依据
(一)《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附件1)。
(二)《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境)外学习与学术交流管理办法》(附件2)。
二、认定程序
(一)研究生申请。2020年5月22日前,研究生填写《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3)或《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境)外学习交流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附件4),并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培养学院。
(二)学院初审。2020年5月29日前,培养学院审核申请材料,根据《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境)外学习与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二十五条及《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成绩转换原则》(附件5)进行成绩转化,得出认定成绩,并填写《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汇总表》(附件6,以下简称《汇总表》),将申请材料及汇总表报送研究生处。
(三)学校审批。2020年6月5日前,研究生处审核申请材料,公示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认定结果,并录入教务系统。
三、其他说明
本次学分认定不受理个人形式报送的材料,请各培养学院于规定时间报送材料。《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735306227@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2.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境)外学习与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3.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4.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境)外学习交流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
5.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成绩转换原则
6.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结果汇总表
研究生处
2020年5月15日
(联系人:肖前华 联系电话:023-65023287)
附件1
重庆科技学院
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全面发展,规范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工作,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重科院〔2017〕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公共政治理论课程为研究生必修科目,所有专业(领域)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学分认定。
第四条 认定学分的课程不纳入各类评奖评优的课程成绩计算范畴(外校修读课程、网络学习课程以及国(境)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成绩除外),符合要求的课程经审核通过后计入修读总学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语言类课程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认定《研究生英语I》或《研究生英语II》课程学分:
(一)IELTS成绩达到6.5分。
(二)TOEFL成绩达到90分。
(三)GRE成绩达到300分。
(四)CET-6成绩达到425分。
(五)PETS5考试合格。
(六)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
(七)取得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英语结业证书。
以上成绩如因考试改革而总分发生变化的,应按相应比例重新计算所需达到的分数(成绩)。
其他非英语类语言课程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条 选修课程
研究生获得全国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一等奖及以上,或科技创新、创业等取得特别突出成果的,可申请认定一门选修课程学分,最高不超过2学分。
研究生最多只能申请认定2门选修课程学分。
第七条 创新创业类课程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认定完成创新创业教育必修环节:
(一)获得校级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二)获得校级科技创新项目并按期结题。
(三)获得专利授权、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四)自主创业,注册公司且正常运营。
(五)其他特别突出的创新成果。
第八条 美育类课程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认定完成美育必修环节:
(一)针对大学生开设的音乐、体育、舞蹈、戏剧、戏曲、影视类课程,包括以艺术鉴赏为主的课程,或艺术实践类、艺术史论类、艺术批评类等课程。
(二)纳入课程化管理的美育实践活动。如负责策划、组织学校各类文艺活动,或表演节目。
(三)获得重庆市及以上文艺类相关奖励或表彰。
(四)参加艺术类讲座或报告6次及以上,分别撰写500字以上的心得体会,且经认可的。
第九条 体育类课程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认定完成体育必修环节:
(一)积极锻炼身体,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测试。
(二)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条其他课程
(一)研究生在其他高校修读与本专业(领域)相同或者相近的研究生课程,通过考试(考核)并获得有效成绩证明者,可申请认定相应课程学分。
(二)研究生参加与本专业(领域)相同或者相近的研究生网络课程学习,通过考试(考核)并获得证书(证明)者,可申请认定相应课程学分。
(三)国(境)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按照《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境)外学习与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填写《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培养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初审。培养学院审核申请材料,提出认定建议,并将申请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第十三条 学校审批。学校审核申请材料,明确认定结果,并录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国(境)外学习交流类课程学分认定按照《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境)外学习与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于认定课程学分的奖项或成果要求申请人署名第一作者(或第一成果获得人),且同一奖项或成果最多只能申请认定一门课程。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于开学后两周内开展一次学分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因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导致课程停开,经培养学院批准在校内或校外修读的替代课程,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学分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解释。
附件2
重庆科技学院
研究生国(境)外学习与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营造国际化的培养环境,规范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国(境)外学习与学术交流类型
第三条 研究生国(境)外学习与学术交流主要包括赴国(境)外参加相关学科领域的国际学术会议、国际学术竞赛、短期访学、联合培养等。
第四条 赴国(境)外参加相关学科领域的国际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竞赛,是指研究生自主申请,经导师、培养学院和研究生处批准后,应邀参加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学术比赛。会议内容或比赛主题应与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基本一致。
第五条 赴国(境)外进行短期访学或联合培养,是指研究生按照我校与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的相关协议,自主申请,经学校公开选拔批准,赴国(境)外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学习交流。短期访学一般为1-6个月,联合培养一般为12个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国(境)外学习交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主申请、家长同意、导师审核、学院推荐、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提交《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经家长同意签字后,提交导师审核;
(二)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培养学院审核;
(三)培养学院择优推荐,报研究生处、外事处审核;
(四)研究生处与外事处共同组织面试等考核环节,考核通过者,报分管研究生教育和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最多可参加一次短期访学或联合培养。
第八条 研究生出国(境)前,应购买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因未购买保险造成的损失,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研究生要定期与国内导师汇报思想和学习情况,注意保护自身安全,恪守学术规范,自觉遵守当地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所在院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十条 研究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时间应严格按批准时间执行,一般不得延长。对于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因故确需延长时间者,应提前两个月办理延期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含国(境)外院校(机构)提供的证明原件),经国内导师与所在培养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批、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延期。其他形式的国(境)外学习交流,不允许延期。
到期未办妥延期手续或延期申请未被批准者,应按时返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且不能再次申请延期。
第十一条 研究生结束国(境)外学习交流后,应按期返校,并到培养学院、研究生处、外事处报到,同时向培养学院提交学习交流总结。
第十二条 逾期不返校报到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重庆科技学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研究生处工作职责
(一)与外事处共同商定对外交流协议。
(二)与外事处共同组织面试等考核环节,选拔赴国(境)外研究生。
(三)根据工作需要,负责选拔带队老师。
(四)协助外事处办理研究生及带队教师的各项出国(境)手续。
(五)组织研究生参加外事处安排的出国(境)行前教育和培训(如语言培训、安全纪律教育等)。
(六)负责研究生及带队教师在国(境)外的管理。
(七)负责对研究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外事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研究生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
(二)与研究生处共同商定对外交流协议。
(三)与研究生处共同组织面试等考核环节,选拔赴国(境)外研究生。
(四)负责指导研究生及带队教师办理出国(境)手续,包括护照、签证、保险、机票等。
(五)负责为研究生提供出国(境)行前教育和培训(如语言培训、安全纪律教育等)。
(六)负责对出国(境)研究生进行外事管理。
第十五条 培养学院工作职责
(一)负责告知研究生活动详情,并组织研究生积极申请。
(二)督促导师加强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的联系交流和专业指导,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三)及时掌握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和学习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在集中选派研究生短期学习访问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1—2名带队教师。带队教师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与对方院校(机构)的沟通衔接,解决突发事件。
(二)负责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
(三)及时向研究生处、外事处及培养学院反馈研究生在国(境)外的情况。
(四)负责带领研究生按时安全返校。
(五)学习、了解所到国家或地区的研究生教育改革状况。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 资助范围
学校设立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对学校立项批准的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资助标准
(一)国际学术会议。若举办地在亚洲地区,资助经费最高限额为6000元/生(人民币);若举办地在亚洲以外地区,资助经费最高限额为10000元/生(人民币)。资助费用包括注册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二)国际学术竞赛。资助内容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各种生活补贴。旅费补贴最高限额标准为(人民币):亚洲地区限额3000元/生,亚洲以外地区限额6000元/生。生活补贴标准为:400元/生•天,最长不超过7天,不足7天按实际天数计算。
(三)短期访学或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短期访学或联合培养期间,仍须按标准向我校缴纳学费。国(境)外院校(机构)的学费、资料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学校与对方院校(机构)的协议,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余额部分由研究生自理。
第十九条 对于有其他经费资助的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若资助经费高于上述标准,则不再重复资助;若低于上述标准,则补足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 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者,按实际支出额报销。培养学院应结合本学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制定研究生国(境)外学习交流资助实施细则,资助额度由各学院决定。鼓励导师利用科研项目经费支持研究生开展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国(境)外学习交流,其研究成果归属权按照学校与国(境)外院校(机构)的协议规定执行。若协议无明确规定,研究成果归属于重庆科技学院。未经研究生处和学校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转让,否则视为侵权。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各类研究成果,按照学校教师奖励政策进行奖励。
第七章 学分认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返校报到后,应在两周内提交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经培养学院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提交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时,须提供国(境)外院校(机构)出具的成绩单原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并附上中文翻译件。成绩单或证明文件应包含课程名称、学分和成绩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分认定按如下原则进行:
(一)学校与国(境)外院校(机构)协议中明确可以互换学分的课程,按协议执行。
(二)学校与国(境)外院校(机构)协议中未明确互换学分的学位课,不能由国(境)外课程转换,学生回国后需补修相应学分。
(三)学校与国(境)外院校(机构)协议中未明确互换学分的选修课,可根据“学分对应、课程相关”的原则进行认定,即与我校对应工程领域相关的国(境)外课程,其学分可转换成校内相应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五条 成绩转换按如下原则进行:
(一)研究生在国(境)外院校(机构)所修课程成绩为百分制的,直接转换为我校对应课程百分制成绩。
(二)研究生在国(境)外院校(机构)所修课程成绩为等级制的,按以下标准换算为我校对应课程成绩。
等级制 |
五级分制 |
百分制 |
备注 |
A |
优 |
95 |
A+、A-均按A对应转换,以此类推 |
B |
良 |
85 |
C |
中 |
75 |
D |
及格 |
65 |
E |
不及格 |
55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协同学校相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4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3
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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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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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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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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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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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 课程信息 |
课程编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学分 |
课程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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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培养学院 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研究生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注:1.需要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课程类型包括:语言类课程、创新创业类课程、美育类课程、体育类课程、选修课程、其他。
附件4
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境)外学习交流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
研究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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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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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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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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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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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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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学习交流院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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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学习交流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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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读国(境)外学校课程成绩 |
拟替代本校本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学分 |
课程号 |
课程名称(中英文) |
学分 |
成绩 |
课程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类别 |
学分 |
认定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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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学院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研究生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1.请按照所属领域培养方案填写课程类别。
2.请提供国(境)外院校(机构)出具的成绩单原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并附中文翻译件。
附件5
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成绩转换原则
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语言类课程成绩认定为优秀。
(一)IELTS成绩达到6.5分。
(二)TOEFL成绩达到90分。
(三)GRE成绩达到300分。
(四)CET-6成绩达到425分。
(五)PETS5考试合格。
(六)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
(七)取得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英语结业证书。
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选修课程成绩认定为优秀,其他情况认定为良好。
(一)由教育部高教司、国家部委主办,或国家部委司局机构与国家一级学会联合组织的学科竞赛且获一等奖以上。
(二)自主创业,注册公司且正常运营者。
三、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创新创业类课程成绩认定为优秀,其他情况认定为良好。
(一)由教育部高教司、国家部委主办,或国家部委司局机构与国家一级学会联合组织的学科竞赛且获一等奖以上。
(二)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公开发表SCI、EI。
(三)自主创业,注册公司且正常运营。
(四)其他特别突出的创新成果。
四、获得重庆市及以上文艺类相关奖励或表彰,美育类课程认定为优秀,其他情况认定为良好。
五、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获得一等奖以上者,体育类课程认定为优秀,其他情况认定为良好。
六、其他课程
(一)研究生在其他高校修读与本专业(领域)相同或者相近的研究生课程、或参加与本专业(领域)相同或者相近的研究生网络课程学习,成绩直接转换成相应课程成绩。
(二)国(境)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按照《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境)外学习与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6
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结果汇总表
学院分管领导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学号 |
培养学院 |
申请认定课程类型 |
申请认定课程名称 |
申请认定 课程学分 |
认定依据 |
认定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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