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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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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要求,落实《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渝学位〔20028)等有关规定,依据《重庆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办理。

第三条 申请人须达到以下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专门技术工作或业务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须完成本专业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且各门课程成绩合格;

()须参加由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曾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在学期间,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行为严重者;

()在学期间,在课程考核中有作弊行为者。

第五条 在学期间有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若毕业前已解除相应的处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决议,可撤消其学士学位:

() 经查实,因弄虚作假而获得学士学位者;

() 离校前因违反校纪校规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程序:

(一)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

(二)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助学单位签署意见;

(三)助学单位每年6月初和12月初向继续教育学院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初审,于每年6月中旬和12月中旬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审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由重庆科技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得补办,学校只能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11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含自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重科院〔200810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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