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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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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修 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学校学籍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好;

(二)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学分,完成规定环节和相应任务、达到相应学术水平要求

(三)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

)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者;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被认定为学术不诚信者;

(五)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仍未解除者;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它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申请及相关材料。每年6月和12月,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细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并将审核结果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将推荐授位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每年6月集中组织学位授予仪式。对于当年未能参加授位仪式的学生,原则上在修业年限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授位仪式。

第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即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证书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发,学校可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四章 学位撤销

第十条 已取得硕士学位,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可撤销其硕士学位。

(一)经查实,违反学术道德者;

(二)毕业离校前严重违反法规及校纪校规者;

(三)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需要撤销学位的。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校将收回学位证书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五章 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有异议者,可在决定公布之日15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复议,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形成书面复议意见报校学位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形成最终复议意见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监管与责任

第十 学校和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授位资格审核及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学位审核结论准确,学位数据报送及时规范。学校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依法使用学生授位信息,不得非法展示、公布或故意泄露学生学位信息。

第十 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一)学生授位资格审核错误,且存在严重违反工作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二)将学生学位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三)违反本细则的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 学校严肃处理学位审核和授予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十 校学习的国际学生申请硕士学位,上级有明确规定上级要求执行,如无规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科院〔2020191号)同时废止。

   第十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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