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学校学籍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好;
(二)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学分,完成规定环节和相应任务、达到相应学术水平要求;
(三)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
(二)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者;
(三)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四)被认定为学术不诚信者;
(五)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仍未解除者;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它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申请及相关材料。每年6月和12月,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细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并将审核结果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授位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每年6月集中组织学位授予仪式。对于当年未能参加授位仪式的学生,原则上在修业年限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授位仪式。
第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即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证书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学校可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四章 学位撤销
第十条 已取得硕士学位,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撤销其硕士学位。
(一)经查实,违反学术道德者;
(二)毕业离校前严重违反法规及校纪校规者;
(三)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需要撤销学位的。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校将收回学位证书,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五章 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有异议者,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15天内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复议,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形成书面复议意见报校学位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形成最终复议意见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监管与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授位资格审核及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学位审核结论准确,学位数据报送及时、规范。学校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依法使用学生授位信息,不得非法展示、公布或故意泄露学生学位信息。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一)学生授位资格审核错误,且存在严重违反工作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二)将学生学位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三)违反本细则的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四条 学校严肃处理学位审核和授予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学校学习的国际学生申请硕士学位,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要求执行,如无规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科院〔2020〕19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