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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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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财政局、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4〕124号)、《关于下达2019年市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资助名额控制数和资金清算预算的通知》(渝财教〔2019〕31号)和《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重科院〔2018〕1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校2019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及名额分配

(一)评审对象

我校2017级和2018级在读研究生。

(二)评审名额

我校2019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共8个名额,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石油与天然气工程领域和安全工程领域各向学校推荐4名候选人参加评选。

二、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按照《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重科院〔2018〕11号)(见附件1)文件执行,评选结果原则上按照德智体美综合计分高者当选。

三、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培养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为成员,负责统筹全校评审工作。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各领域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各领域评审委员会由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院和安全工程学院牵头。评审委员会由牵头学院主要院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领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各培养方向所在学院应至少有1人参加。

四、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提出推荐意见,2019年9月19日前由研究生将申请表交至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处。冶金与材料工程学院、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等5个培养方向所在学院将申请材料按领域统一汇总提交至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院或安全工程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处。

(二)各领域评审委员会评审。各领域评审会员会主任委员召集相关委员根据研究生的德智体美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择优评出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本领域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送研究生工作部。

(三)学校审核。2019年10月11日前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领域评审公示后的推荐研究生名单进行评审,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重庆市教委。

(四)复议。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领域公示阶段向培养领域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复议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领域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将组织复议并回复。

五、材料报送

2019年9月30日前各领域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4)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一份(签字盖章),支撑材料(按照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励加分项顺序)纸质版报研究生工作部。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

细则(修订)

附件2: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科技创新

奖励加分标准

附件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汇总表

研究生工作部

2019年9月16日

(联系人:苑仁慧 联系电话:65023226)


附件1:

重庆科技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成长成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4〕12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学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学籍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基本原则:以职业能力提升为导向;充分体现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按教育部及重庆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申请基本条件

(一)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德优品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智:学习成绩优异,所修课程平均学分成绩达85分及以上;成绩计算方式为:平均学分成绩= 。科研能力较强,发展潜能好。

(三)体:身心健康,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种体育文化活动,体育测试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

(四)美:注重美育,具有高尚的情操和优良的文明素养,具有较强的审美能力。研究生心灵美、仪表美和注重环境美。

第六条评选结果原则上按照德智体美综合计分高者当选。德育满分为50分,体育满分为25分,美育满分为25分。德、体、美得分由学院组织研究生辅导员、班级学生干部、研究生代表根据评审年度内研究生行为表现评分。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德、体、美得分之和应在本学院排名前30%。智育按照平均学分成绩加科技创新奖励分计算。科技创新奖励等按《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励加分标准》(见附件1)计分,成果转化、专利、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成果奖励、荣誉称号、学科竞赛奖励、科研项目、职业资格证书等每一类别加分至多计算六项,以鼓励学生注重成果质量、全面发展。

第七条研究生在评审年度内取得特别突出成果或荣誉,为学校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的,可一事一议。

第八条评审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延长修学年限或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含补修课程)。

(三)研究生中期考核未通过者。

(四)奖学金评选提交材料时弄虚作假者。

(五)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六)无正当事由未按规定报到注册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学校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励名额,结合各培养学院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分配各领域或培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培养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为成员,负责统筹全校评审工作。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各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培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备案。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按照“研究生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由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

(二)导师推荐。导师根据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创新能力、体育和美育情况等提出推荐意见。

(三)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培养学院评审会员会主任委员召集相关委员根据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创新能力、体育和美育等进行综合考评,择优推荐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学院评审公示后的拟获奖研究生或推荐研究生名单进行审议、评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获奖研究生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复议。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学院公示阶段向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学院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培养学院公示阶段或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将组织复议并予以答复。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与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各培养学院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文件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原《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重科院〔2013〕17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科技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励加分标准

成果转化

类别

分值

排名系数

发明专利、研究成果或报告得到转让、推广应用被企业采纳产生经济效益

30-50分/项

第一:1;第二:0.8;第三:0.5;

第四、第五0.2

专利

类型

分值标准

排名系数

发明专利

受理10分/项;授权50分/项

第一:1;第二:0.6;第三:0.2;第四、第五:0.1

实用新型专利

授权15分/项

第一:1;第二:0.6;第三:0.2

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权授权

学术论文

载体/期刊类别

分值标准

排名系数

SCI、SSCI

期刊论文:50分/篇;会议论文:20分/篇

第一:1;

第二:0.6;第三:0.2

EI

期刊论文:40分/篇;会议论文:15分/篇

CSCD、CSSCI、ISTP

30分/篇

中文核心期刊

20分/篇

一般期刊

10分/篇

学术著作

出版级别

分值标准

排名系数

国际或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国家规划教材

50分/本

第一:1;第二:0.6;第三:0.2;

第四、第五:0.1

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重庆市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专著

40分/本

权威出版社出版的编著、高校教材、译著、省部级规划教材等著作

30分/本

科研成果奖励

国家级奖励

特等300分/项,一等200分/项,二等100分/项;(不计排名)

省部级奖励

一等80分/项,二等60分/项,三等30分/项;(排名系数:第一:1;第二:0.8;第三0.5;第四及以后:0.1)

行业协会(国家认可)奖励

特等40分/项,一等30分/项,二等20分/项,三等10分/项;(排名系数:第一:1;第二:0.8;第三0.5;第四及以后:0.1)

荣誉称号

国家级荣誉

30分/项

省部级荣誉

20分/项

校级荣誉

5-10分/项(根据评选比例确定分值)

学科竞赛奖励

国家级奖励

特等50分/项,一等40分/项,二等20分/项,三等10分/项,三等以下3分/项;(排名系数:第一:1;第二:0.8;第三0.5;第四及以后:0.2)

省部级奖励

特等30分/项,一等20分/项,二等10分/项,三等6分/项,三等以下3分/项;(排名系数:第一:1;第二:0.8;第三0.5;第四及以后:0.2)

校级奖励

特等10分/项,一等8分/项,二等5分/项,三等及以下2分/项;(排名系数:第一:1;第二:0.8;第三0.5;第四及以后:0.2)

科研项目

纵向

国家级

主持100分/项;参与排名前五30分/项,以后8分/项

省部级

主持30分/项;参与排名前三10分/项,以后3分/项

学校

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主持5分/项

企业横向

主持30分/项;参与(不论排名)5分/项。(评审年度内每人加分不超过3项)

职业资格

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

20分/项

省部级及行业协会职业资格证书

15分/项

创业

注册公司年营业额10万元以上

20分/项

(评审年度内每人加分不超过2项)

注册公司且在正常运营

10分/项

外语

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其他语种相应级别的考试

30分/项

注:1.所有成果所属第一单位应为重庆科技学院或校外导师所在单位。

2.所有成果获得时间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3.学术论文、著作、专利、获奖等,以正式出版期刊或获得证书为准(三年级研究生凭稿件录用通知至多可认定一篇学术论文);发表论文和专利校内外导师排名第一且研究生排名第二的,排名系数可计为1。

4.科研项目以项目原始合同、申报书、任务书或结题报告(证书)为准。横向科研项目需在学校有到账经费5000元以上和我校科研处科技合同章,佐证材料内有参评学生的名字方为有效。合同起始时间应包括全部或部分奖学金评审年度时间。

5.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需与培养专业领域有相关性。

6.相关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认定。


附件3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基层单位

专业

攻读学位

学制

学习阶段

□硕士

学号

□博士

身份证号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导师

推荐意见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评审情况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基层单位

意见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推荐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现报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基层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培养

单位

意见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培养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汇总表

牵头学院(盖章):

序号

姓名

所在学院

得分

得分

得分

各门课程名称及成绩

平均学分成绩

科技创新奖励加分项名称及分值

得分

合计得分

领域排名

备注

填表人:牵头学院领导签字:

日期: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厚德楼H210   邮编:4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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