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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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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文件

 
 

 

 

 


重科院〔201428

 


重庆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重庆科技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管理办法》已经2014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科技学院

                           2014年3月26


重庆科技学院

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科队伍建设,完善学科队伍管理,提升学科实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选拔、培养和造就一批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的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骨干选拔和培养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学科梯队建设,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突出应用技术创新,促进学科队伍的全面协调发展,提升学科建设水平。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的选拔和培养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的原则。注重人才潜能的发挥,充分调动其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三)坚持近期需要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重点选拔与全面培养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择优选拔、宁缺勿滥、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具体目标为:通过五年时间的建设,力争选拔和培养30名左右能引领学科建设、在国内同行中有明显影响的学科带头人,60名左右能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具有创新能力、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100名左右了解本学科发展前沿、有发展潜力、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骨干,以带动学科队伍整体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形成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学科队伍,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简称“361学科队伍建设工程”。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原则上以一级学科为建设主体开展选拔和培养。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身体健康。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学风,能够具体领导与组织学术队伍成员为学科建设努力工作,带动学科发展,全面提升学科实力。

3.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12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并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地位。

4.积极开展社会服务,重视应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并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服务的效果或效益。

5.所在学科具有明显的优势与发展潜力,学术梯队年龄、学历(学位)、技术职务、知识结构基本合理;具有坚实的研究基础,34个相对稳定、特色鲜明的学术研究方向。

(二)教学条件

1.5年来一直从事教学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独立系统讲授一门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或一门本科生专业课程,教学效果好。

2.重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重视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积极承担本科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项目、特色专业(群)建设项目、应用技术型大学转型试点专业等。

3.重视对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每年坚持带本科生或研究生到实习基地或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不少于2次。

4.5年来教学工作业绩及成果突出,具备下列5项中的3项:

1)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不计等级)排名前5;或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

2)主编教材(含实验教材)获得省级以上或国家一级学会教材奖励或被列入教育部规划或精品教材建设项目1项;或主编经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高等学校教材(含实验教材)1部;或主编行业规划高等学校教材(含实验教材)1部。

3)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

4)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研究生优质课程项目1项。

5)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卓越工程师项目或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等1项。

(三)科研条件

5年来科研工作业绩及成果突出,具备下列5项中的3项(外语、体育、艺术类科研条件可适当放宽):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含共同承担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或省部级重点基金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并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学科级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8篇及以上。

2.独立出版被学术界认可的高水平学术专著2部。

3.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三大奖(含全国高校人文社科奖) (不计等级)排名前5;或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三大奖(含市级人文社科奖)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2项及其以上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并得到推广应用或获得专利奖励;或某一年度内到帐科研总经费达1000万元及其以上,且主持有200万元及其以上的单项科研项目;或相关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被省级及以上政府决策机构批示或采纳;或相关研究报告或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被规模以上企业采纳,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

5.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平台负责人。

第七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学术技术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学风,有能力带领梯队成员开展本学术研究方向的科研工作。

    3.具有本学科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本学科的某一研究方向上取得显著成就。

4.积极开展社会服务,重视应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并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服务的效果或效益。

5.所在学术团队年龄、学历(学位)、技术职务、知识结构基本合理,具有合作研究经历并共同承担研究课题。

(二)教学条件

1.5年来一直从事教学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独立系统讲授一门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或一门本科生专业课程,教学效果好。

2.重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重视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积极承担本科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项目、特色专业(群)建设项目、应用技术型大学转型试点专业等。

3.重视对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每年坚持带本科生或研究生到实习基地或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不少于2次。

4.5年来教学工作业绩及成果突出,具备下列5项中的3项:

1)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不计等级)排名前5;或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

2)主编公开出版教材(含实验教材)1部。

3)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

4)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研究生优质课程项目1项。

5)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卓越工程师项目或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等1项。

(三) 科研条件

5年来科研工作业绩及成果突出,具备下列5项中的3项(外语、体育、艺术类科研条件可适当放宽):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并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学科级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

2.独立出版被学术界认可的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

3.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三大奖(含全国高校人文社科奖) (不计等级) 排名前5;或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三大奖(含市级人文社科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项及其以上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5.某一年度内到帐科研总经费达500万元及其以上,且主持有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单项科研项目;或相关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被厅局级政府职能部门批示或采纳;或相关研究报告或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被规模以上企业采纳,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学术骨干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学风。

3.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良好的学术素养,学术思想活跃,学术上有自己的特色,已取得一定成就;与本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方向相同,具有共同合作研究经历和研究课题。

4.重视工程实践能力的锻炼和提升,有半年及以上的工程实践锻炼经历。

(二)教学条件

1.5年来一直在教学第一线,已系统讲授本科生主干课程,完成学校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2.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本科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项目、特色专业(群)建设项目、应用技术型大学转型试点专业等。

3.重视对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积极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实习或专业实践的指导工作任务。

4.5年来教学工作业绩及成果突出,具备下列5项中的3项:

1)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不计等级、不计排名);或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公开出版教材(含实验教材)1部。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省部级及以上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省部级及以上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研究生优质课程项目1项。

5)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省部级及以上卓越工程师项目或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等1项。

(三) 科研条件

5年来科研工作业绩及成果突出,具备下列5项中的3项(外语、体育、艺术类科研条件可适当放宽):

1.主持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学科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

3.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三大奖(含全国高校人文社科奖)(不计等级)排名前7;或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三大奖(含市级人文社科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项及其以上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5.某一年度内到帐科研总经费达300万元及其以上,且主持有50万元及其以上的单项科研项目;或相关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被县级以上政府决策机构采纳。或相关研究报告或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被大中型企业采纳,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各学院应按照一级学科建设需要进行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推荐和选拔。每个学科可评选1名学科带头人、23名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个学科方向可评选23名学术骨干。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在申报人条件不具备时可暂时空缺,每两年补充遴选一次。

第十一条 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各学院(部)根据本文件确定的选拔范围、选拔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申请表,并附教学、科研等原始证明材料。

(二)学院初审。各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部)学科发展现状,严格按照相应的选拔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确定初选人员,并将申报材料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三)职能部门审核。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部、科研处、教务处等部门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公示。学科建设办公室对各学院(部)推荐的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教师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五)专家评审。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教师候选人名单。

(六)学校批准。校学术委员会对专家评审推荐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和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公布名单。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聘期为4年,任期满后重新参加下一轮遴选。聘期内既享有相应的权利,也需接受学校的考核,完成相应的任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在聘期内对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进行定额资助,主要用于本学科团队成员的国内外进修、重要科研教学项目预研、重要成果培育、成果鉴定、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重点图书资料购置、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资助额度为:学科带头人每个聘期30万元,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个聘期20万元,学术骨干每个聘期10万元。

第十四条 择优选派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教师到国内外重点大学的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做访问学者,并在国家和地方的各类基金及奖励、各类人才工程、人才计划和各类专家的申报等方面,为其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第十五条 在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工作中,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上岗。同时,将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学术骨干在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按照《重庆科技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学术类责任津贴及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求,纳入其绩效工资考核范围。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骨干需签订学科建设任务书,在4年聘期内完成相应的学科建设岗位目标任务。并结合所在学科的实际制订年度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经学院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因故调整或修改计划者,需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计划变更报告,说明变更理由及其内容,经批准后按新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和定期考核制度,接受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由所在学院负责组织;中期考核由学校统一布置,各学院具体实施,学校组织抽查;任期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的学科建设岗位目标任务

学科带头人应该进行学科建设的顶层设计,引领学科发展方向,带领学科团队快速提高学术水平,推动学科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一)组织管理任务

1.在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主持制定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每年向学院(部)提交学科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2.积极组织国家、省、校级重点学科或研究基地等建设与申报工作;积极做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有关本学科的各类检查、评估工作。

3.学科定位更加准确,学科方向更具特色,所在学科在学科平台、学科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学科运行管理机制更加科学高效。

(二)团队建设任务

1.负责建设本学科学术梯队,优化师资结构。带领本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开展科研、教学工作,有重点地指导、培养青年教师2-4名。定期检查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2.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组织本学科成员积极申报各类科研课题,并以本学科主要成员为团队,承担有3项及其以上科研课题或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可重复计算)。

3.监督带领本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完成聘期内的学科建设岗位目标任务。在同类学校中学科排名有较明显的上升。

(三)本人业绩任务

1.聘期内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学科级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6篇及以上。

2.聘期内主持有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点基金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且实际到账科研总经费工科200万元以上,理科1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含经管类)50万元以上。

3.聘期内完成以下3项任务中的1项:

1)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2;若为第二完成者,其第一完成人须为本学科团队成员)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主编教材获得省级以上教材奖励或被列入国家规划或精品教材建设项目1项;或主编经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高等学校教材1部。

2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不计等级)排名前3;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2(若为第二完成者,其第一完成人须为本学科团队成员),二等奖排名1;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不计等级)排名前3;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2(若为第二完成者,其第一完成人须为本学科团队成员),二等奖排名1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3项及其以上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并至少有一项已经实现成果转化。

4.每年为教师、学生举行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

第十九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学科建设岗位目标任务

(一)组织管理任务

1.在学科带头人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参与本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学术梯队建设计划的拟订工作。

2.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体负责所在学科研究领域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有关本学科的各类检查、评估工作。

3.所在学科方向特色更加明显,并在学科平台、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团队建设任务

1.负责所在研究方向的学术梯队建设工作,积极培养青年教师1-2名。

2.带领本研究方向的学术成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积极申报各类科研课题,并以团队的方式承担有相应的科研课题或取得了相应的科研成果。

3.监督带领本研究方向的学术骨干完成聘期内的学科建设岗位目标任务,协助本学科带头人完成团队建设任务。

(三)本人业绩任务

1.聘期内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学科级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

2.聘期内主持有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点基金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且实际到账科研总经费工科120万元以上,理科8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含经管类)30万元以上。

3.聘期内完成以下3项任务中的1项:

1)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2)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或作为第一完成者编写出版高等学校教材1部。

2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不计等级)排名前5;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3,二等奖排名2,三等奖排名第1;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不计等级)排名前5;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3,二等奖排名2,三等奖排名第1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项及其以上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4.每年为教师、学生举行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 学术骨干的学科建设岗位目标任务

(一)在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技术带头的带领下,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的各项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二)到国内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参加相关领域学术会议不少于4次且到国内相关研究方向3个重点科研机构作过访问、调研。

(三)聘期内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学科级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四)聘期内完成以下4项任务中的2项:

1.作为主持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

2.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不计等级、不计排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排名5;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排名3;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不计等级、不计排名);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排名5,三等奖排名3(以上成果的第一完成人须为本人所在学科团队成员)。

3.实际到账科研总经费工科50万元以上,理科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含经管类)10万元以上。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项及其以上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二十一条 对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履行职责情况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学院每年末组织进行。中期考核和届末考核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专项资助,停发学术津贴。届末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下一轮遴选。

第二十二条 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的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

(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资格;

(四)严重渎职或未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五)有学术造假行为。

凡被取消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骨干资格者,四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遴选。所获专项资助经费和相对应的学术类津贴需全额退回学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科建设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32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重庆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3月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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