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科院〔2014〕2号
重庆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重庆科技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科技学院
2014年1月9日
重庆科技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校建设与发展的龙头和核心,是高校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础,是学校整体办学实力、学术地位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为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完善学科建设的运行和管理机制,保障学科建设的稳步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科方向为基础,以学科队伍建设为重点,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科学研究为载体,以社会服务为辐射,以平台建设为依托,统筹兼顾,注重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势学科发展壮大,特色学科与时俱进,新兴交叉学科强势突起,基础学科重点突破,整体提升学科综合实力,促进和发展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学科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适应需求、择优择重、突出应用、彰显特色、动态管理、全面提升。
第四条 学科建设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构建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的学科体系,改善学科发展条件,优化学科梯队,提升学科实力,提高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科的合理布局,推进学科建设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点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科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科点具体实施建设的运行管理模式。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第六条 主要职责
(一)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学科建设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和处理。
2.审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学科项目建设方案。
3.审查学科评估、检查情况。
(二)学科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学校学科建设有关工作。
2.组织编制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3.负责学科建设年度经费保障计划的制订。
4.负责学科建设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并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省部级及国家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和推选工作。
6.负责组织评议各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学科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7.组织制订和实施学科建设的评估方案以及重点学科的考核验收工作。
8.负责学校学科建设信息管理,定期统计并发布学科建设相关信息。
(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学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改善和优化学科队伍结构。
2.负责优化资源配置,加大经费投入,做好学校重大专项的规划论证,支持学科建设。
3.负责制定科研激励政策,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加强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推进科研平台建设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建设。
4.负责加强本科专业建设和教学团队建设,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提升各学科的人才培养水平。
5.负责做好学科建设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海外资源特别是智力资源推进学科建设。
6.负责为学科建设提供信息技术的支撑和服务保障。
(四)学院(部)主要职责
1.负责成立本院(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小组由院长负责,主管科研、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相关学科带头人(负责人)、专家组成。在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领导下开展本学院(部)学科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评估和考核等工作。
2.负责根据本学院(部)学科特点和学校学科发展的整体规划,审定本学院(部)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对学科进行重组和优化配置。
3.负责统筹和协调本学院(部)各类资源,对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考核。
4.负责本学院(部)学科建设工作岗位的设置和学科带头人以及重点学科的遴选和推荐。
5.负责实施本学院(部)学科建设项目计划,对本学院(部)各学科的年度建设目标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实现预期目标。
6.负责组织协调本学院(部)学科建设项目、学科研究方向、科研项目和学位点的申报,制定学科建设项目方案、科研项目方案、学位点建设方案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7.负责按学校要求,对各个学科进行经费配套,落实学科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分配政策。
8.负责对本学院(部)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和各项任务的完成负有监督责任。
9.负责组织完成或落实上级交办的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其他任务。
(五)学科点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学科建设的总目标,提出本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学院(部)、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根据建设期间经费的安排,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完成计划,并提交上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3.负责组织科研、教学和学术交流活动,扩大学科影响,完成科研和教学任务。
4. 负责学科点队伍建设。要建设一支专业技术职务、学位、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学术梯队。此梯队由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组成,一般应有1名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2-3名学术技术带头人,3-5名学术骨干。
5.负责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提出合理添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改善学科建设条件的建议。
6.负责完善学科建设的档案,提供学科建设的各种资料、以及统计信息。
(六)学科负责人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本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的建议。
2.负责根据本学科建设需要,提出学科团队组成及其成员的培养与引进计划,提出经费使用和资源配置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本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
4.负责组织本学科进行的各项学术交流活动,扩大学科影响力。
5.负责完成、落实校院布置的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学科建设体系及主要内容
第七条 加强学科建设工作,努力构建由国家级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其他学科组成的学科建设体系。
第八条 省部级重点学科要以国内先进水平为努力方向,以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为参照,努力增强学科实力,以建成国家重点学科为目标。
第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要以行业或区域先进水平为努力方向,以同类型省部级重点学科为参照,以建成省部级重点学科为目标。
第十条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的申报与建设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与评审
(一)申报条件
1.学科定位:学科发展层次定位准确;具有坚实的研究基础,3-4个相对稳定、特色鲜明的学术研究方向;在国内相关领域中有较强的优势和特色,某些方向具有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先进水平,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和专业的发展,有组织跨学科研究的优势,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2.学科队伍:有学术造诣深、教书育人好、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有结构比较合理、活力较强的学术队伍,有8名及其以上成员,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3人,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比例≥60%。
3.科学研究:科研能力较强,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具有国内学科前沿的研究成果,有一定数量的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相关科研成果已产生或具有潜在的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人才培养: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培养任务,能开出本科生、研究生的主要课程,能结合实际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有较高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有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5.学科基地:具备良好的学科发展需要的图书文献与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和较好的实验实习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基础。
6.学科管理:有健全的学科建设管理制度,建立了良好的学科建设运行管理机制。
(二)申报与评审
校级重点学科由各学院(部)申请,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评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其他学科,要以建成校级重点学科为目标,学校将优先支持紧密结合国家重大需求、对接行业产业发展,并有一定基础的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的建设。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科定位(学科方向,发展层次)、学科队伍(学科带头人,学科梯队)、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学科管理等方面。
第四章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学校拨款和各学院(部)的学科配套经费及其它渠道筹集到的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与管理。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的统筹管理。学科建设经费采取按年度拨付、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各学院(部)审核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各学科建设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经学院(部)审核并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因故调整或修改年度计划者,需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计划变更报告,说明变更理由及其内容,经批准后按新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软实力的打造。主要开支包括:
(一)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设备维护、图书资料、软件制作、档案建设、硬件建设等经费。
(二)科学研究费用(课题立项、发表论文、专著版面费、开放基金)等经费。
(三)重点学科教师培训、学术交流所必需的差旅费,以及主持召开学术讨论会的有关费用。
(四)人才培养以及其他有关学科建设必需的开支。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需按照学校相关的财务规定执行,并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省部级重点学科还应按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和自查总结。若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学科建设的考核与验收
第十八条 学校学科建设实行学科负责人制度。学科建设周期一般为四年。学校对立项建设学科的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进行,重点考核新增的标志性成果、各阶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建设成效。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学科竞争。对发展方向明确,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逐步加大经费资助力度。对未完成建设项目计划且差距较大的学科,暂停经费资助,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申报立项。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成果归学校所有,形成的资产按学校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9日起实施。